在广大农村,由于土地使用权经过层层流转,中间又缺乏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事件很多。有的农民法律意识薄弱,采取野蛮的方式试图拿回自己的土地,控制不好的话就可能导致流血事件发生。土地使用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妥善处理。那么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做个分析。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三、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2、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3、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
4、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及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综上所述,造成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因素很多,其中既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应该采取合法的手段,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如果能够协商处理纠纷,对双方都有利。不行的话再找村委会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这些手段都无法解决纠纷的话,农民还可以发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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