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进行合理利用从而提高效益的,这可能带动当地经济,不失为一个好主意,但出租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如果出租人没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一不小心也会触犯到法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无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案是怎样的吧!
土地租赁是指某一土地的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者支付租金,期满或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
1、国有土地租赁
二者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1、国有土地租赁: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土地租赁在各地试行范围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对不流转的原划拨部分行业用地征收年租金;
还有一种是对原划拨土地的入市行为征收年租金。
2、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更为准确的概念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只承认房屋租赁关系,禁止土地的出租。1988年《宪法修正案》不再禁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1)出租的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权。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出租土地,只有权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包括国家,而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关于集体林地的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就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及其成立条件均有评细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由以上可以看出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无权出租集体林地)
综上来看,违反上文一和二中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会可能导致无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案的结果。所以我们一定弄清楚自己是否有出租的权利,而且出租的是使用权,哪些无权出租,才会避免造成无权出租土地使用案,不触犯法律。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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