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目前,部分农户承包仍存在经营权证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落实中央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因此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本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由承包方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
4、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5、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6、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回。
7、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农村的土地承包行为要签订承包合同,之后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证书,这个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生活中,实施起来却是非常的困难因为涉及到多种原因,包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面积也不是很确定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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