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年限10年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年限10年到期了无需担心,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可以提出续期的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可以进行续期的。
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二、住宅或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民法典》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2)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一定的年限,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土地,比如说住宅类型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但是过了这个年限之后,我国新的民法典规定自动续期,这也就意味着,无需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申请手续,就可以继续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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