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无异议之后
3、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4、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申请材料:
⑴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⑵实地验收宗地图;
⑶宗地界址表;
⑷地籍调查表;
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⑹土地登记遗失补登记情况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⑺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15天后,持刊登声明。
⑴土地补证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⑵核对媒体遗失声明刊登的内容与登记信息的一致。
⑶该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应当暂缓发证的情况。
⑷土地权利是否已被依法征收、司法没收或裁定转移;
⑸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综上所述,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类型,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丢失的话,不要着急,可以去相关部门办理,只要准备上有关的资料,并填写补办申请,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可以重新办理成功,可以参见以上的办理流程和需要注意的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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