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 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按照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应该过户至被投资企业,该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应视 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不能进行投资的,如果一旦被投资就会被视作为销售从而进行缴纳相应的税费,所以,企业在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然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