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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当如何进行分配

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心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被征收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是需要给予一定的经常补偿的,补偿费的分配具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二、土地使用补偿费的分配以及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补偿标准

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鹿城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赵集镇,王店乡,会龙乡,柴集镇,新村镇,三塔镇,田集镇,苗集镇,柳沟镇,朱寨镇,焦陂镇,许堂乡,王堰镇,段郢乡,中岗镇,黄岗镇,张寨镇,地城镇,王化镇,公桥乡,龙王乡,于集乡,方集镇,曹集镇,老观乡,郜台乡,王家坝镇,洪河桥镇。

颍上县:

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7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1)。适用地区:慎城镇,江口镇,陈桥镇,迪沟镇,古城乡,谢桥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南照镇,润河镇,八里河镇,夏桥镇,黄桥镇。

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9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江店孜镇,刘集乡,盛堂乡,半岗镇,关屯乡,黄坝乡。

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适用地区:其他地区。

首先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集体共同所有,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费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的补助费应当由集体来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是进行统一安置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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