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生活中的各种拆迁现象,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拆迁给住户带来的损失,国家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针对企业拆迁进行全方位补偿。
计算变现收益时,通用的公式是:变现收益=实际的残值收入-账面价值。
只有当设备计提完折旧时(即没有提前报废),账面价值=税法规定的残值,此时,变现收益=实际的残值收入-税法规定的残值(账面价值)。
而如果设备提前报废了,比如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而只用了4年就报废,第4年收到了残值收入,此时,设备的账面价值=原价-累计计提的折旧,就不等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此时只能用“变现收益=实际的残值收入-账面价值”这个公式。
二、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企业拆迁不仅会影响生产的进行,还会导致设备的损失,搬迁安装都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所以拆迁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进行拆迁,国家给予的补偿政策可以很大程度的缓解这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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