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惩罚那些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生活中有很多行政处罚比如:口头或者书面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等,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的,俗话说小惩大戒,但是行政处罚公开又是另外一件事,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表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也需要遵守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以依申请公开为妥,不作主动公开。
首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人员或其它由行政机关任命管理的人员颁布实施的,其目的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人,是合法的行为,但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那么就需要遵守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似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从这个角度讲,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似乎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之列,更属于依申请公开之列。从这个客观角度来讲,针对不同领域的处罚需要开展不同的公开方式,例如食品药品行业就需要让公众了解执法情况,有利于建立企业、公民信用惩戒制度,以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但是针对其它情况,比如对个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到企业品牌的声誉等权益的处罚就需要申请是否公开,企业不愿意做公开处理那么就不需要公开信息,只对内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非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第二十三条设置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在第二十二条设置了区分处理的制度。换言之,一般情况下,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没有得到第三方同意不得公开。由于行政处罚信息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被处罚人以及相关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可随便公开。从公开的程度角度来讲,需要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做不公开处理,其它方面公开处理。这样不仅保护了国家机密更体现了对此处罚的严重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条例都应该遵守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去公开行政处罚。不同领域的处罚是否公开则需要去考核其领域的性质,食品、药品等行业作为公民需要了解的行业需要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这样才能行使督促功能。而对于其它有关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行政处罚则采取及时规范原则,采取不同程度的公开来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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