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行政权利,项目建设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信息公开,杜绝了一系列反腐漏洞,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文明社会。是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和迫切期待的。行政依法,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新出台。
一、从近些年政府信息公开来看,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已成为“新常态”。
工作要点明确了2015年重点推进的信息公开领域,从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多个领域信息公开提出细化要求。
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公开,是今年工作要点的一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介绍说,中国一些社会组织被媒体称为“红顶中介”,甚至是“二政府”,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有的是政府下设的,有的是政府事业单位在改革中转化的。实践中有个别此类社会组织不是凭借服务,而是凭借权力承担中介职能,既损害了政府权力运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助长了不正之风。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三、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有效的杜绝了权利的自私性和扩张性,杜绝了滥用职权和侵权行为,有力的推动法制政府建设进程。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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