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于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都非常重视,因为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所期盼的,所以说对于公平公正这一方面我们国家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就有信息公开方面的情况,对于诉讼代理词有的时候是需要公开的。那么信息公开诉讼代理词都有什么?
代理词
结合庭审代理人发表三点代理意见:
1、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还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公开北白岱村土地总使用规划;
2、公开北白岱村灾后永久安置楼房占地审批文件,楼房安置办法占地补偿办法;
3、公开7.21水灾北白岱村救灾和拨款情况;
4、公开7.21水灾北白岱村上报灾情占地补偿办法
以上四项内容恰恰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2条相吻合: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和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毋容置疑,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即使原告没有提出,被告也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要在此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
7.21,这个灾难的日子发生在2012年,至今天法庭调查还有一个月就满两年了,说明被告近两年来没有履行依法公开的法定义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5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55条规定,“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镇政府也不能例外,必须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六年来,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三令五申的强调: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都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被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不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显然是违法的。
二、关于被告的书面答辩,存在三个错误
1、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申请”,是事实错误,根据原告的特快专递表明,递交申请的邮件是被告拒收的,拒收和从未收到不是一个概念,拒收和签收同是收到的下位概念,是收到以后的结果:收下就是签收,不收就是拒收,被告称“从未收到申请”是事实错误。
2、被告辩称“被答辩人应当过15日才能起诉,未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被答辩人割裂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原告申请的事项,被告2012年7.21过后就应当主动公开,至迟也要服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每年3月31日公开的规定。
3、被告答辩做出了“根据起诉内容进行审查后将尽快相关申请内容进行公开”的承诺,宽松一点假如就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要求,从5月12日---28日,原告没有得到申请的信息,也未见到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答复。被告的作法是违法行为的继续。
三、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
本案虽然是依申请的形式启动信息公开程序,但申请的内容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中,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申请书及拒收的特快专递,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完成了举证义务。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的。
及时、全面、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原告的申请,也要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等人为了维护政府形象,督促被告依法行政,要求公开部分政府信息,即使原告的权利也在情理之中,被告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但错误而且违法,拒收公开申请的特快专递,不理解原告的良苦用心,是个遗憾。但是我们相信被告一定会从诉讼中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及时公开信息,做一个依法办事的好政府。
对于信息公开诉讼代理词都什么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因为信息公开这一方面是关心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对于这一方面一般都是出现在法院当中,对于这一方面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开的,任何地区的法院都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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