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x100%。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中,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100%,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
1、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如果当地信教群众有继续开展宗教活动等的需要,就应当予以重建。原则上以就近为主,应当尽量与原址的区位接近,方便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需要,以最小限度地影响当地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为标准。
2、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的结构、形制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重建应该以不低于原有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的原则予以重建。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