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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房子被被强拆怎么办?

一、当事人的房子被被强拆怎么办

当事人的房子被强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当事人的房子被强拆的,属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然后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发现行政机关确实有强拆行为的,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应当撤销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

二、房子征收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当事人的房屋被征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人民政府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应当和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当事人的房屋被强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政府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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