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的同时,相应的交通建设也在相继进行,其中就包括征地补偿政策的下发。那么,荆州纪南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呢?按照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的国有土地资源厅的相关信息的发布,进行征地补偿的政策是属于合法的。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5、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6、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
二、标准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上限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并不低于16倍。
3、地上地下附属物依据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
4、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计算。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依据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征地程序
征收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用途、补偿安置的费用告知被征地农民,实行阳光操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小结:
四、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为保证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补偿安置费用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督促各乡镇加强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增加土地补偿安置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地补偿到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
综上所述,对于受到征地补偿的广大群众来说,征收土地有利也有弊,需要权衡双方的利弊,切勿将负面情绪发泄到毫无相干的人身上,同时在与当地政府进行相应的纠纷问题解决时应当使用文明的语言。当然在大部分人来说,征地补偿的政策相对来将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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