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方面有个统一的征地补偿法,但事实上再落实到地方的时候,各个地方都会根据自己的民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自己地方具体实施的规定的微调。因此,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出了清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与总则,您可以大致浏览下,以便心里有个谱。
一、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地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社保、工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如果要看清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标准和各个地方不同情况下的补偿,可以到清远市官网上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网页上去看,上面说的很详细,如果看不懂,也可以来我们律图询问,我们竭诚为您服务。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延伸阅读: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