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农户的次数,但不允许任何人侵占和挪用补偿款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隐患大
部分省市实行分期补偿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对企业也具有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从短期看,一些农民通过分期补偿所获得的暂时性收益要高于其种地收益。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应补偿金额存款利息计算,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金额并不高,有时甚至会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更何况最后还不兑付征地补偿的本金,使得分期补偿远远低于规定的标准。
另外,分期补偿一般不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些农民也认为,土地是租赁的,到期后会归还给自己,对征地后应当享有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并不在意,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办理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对这类相关的征收款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国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异议,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相关的主管部门对这类事件进行管理,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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