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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的过程中,对被征地人作出的补偿不仅仅限于土地的补偿,还有可能涉及到青苗、附作物等等的补偿。就其中的青苗补偿来讲,这肯定有具体的计算公式。那究竟青苗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例如:江苏省某市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冬麦和玉米各一季,年产值为2400元。某市政府于5月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冬小麦,问青苗补偿费应是多少元?
青苗补偿费=年产值2400÷耕种季数2季=1200元,应按1200元/亩给予种植户补偿。
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若自己的地被征收了,各位可以看一下是否需要要求对方对青苗作出补偿,至于这个青苗补偿费是怎么算的,小编已经在上文中提供了计算公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计算。由于青苗补偿费也是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收入,因此有的人就认为需要纳税,其实从最新的规定中了解到,青苗补偿费是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