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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在生活中也时常发生,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发展进程加速,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建设,因此国家推行拆迁政策紧跟经济的发展,房屋拆迁给被拆迁户带来的损失必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拆迁补偿的标准也不同,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兴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兴国县平固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四至范围:东至滨江大道,南至公安局家属楼,西至平固街、十字街,北至富源街,详见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时予以确定。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阶段。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理。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店面的认定处理。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证等载明为商业用途的临街道第一层房屋,按店面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证没有载明或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并在经营,于2002年7月1日以后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交纳了税费的,经认定小组认定后,征收时可参照店面标准适当予以补偿;其余房屋按原房屋性质进行补偿。
(3)虽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但征收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与处理。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潋江镇政府及所辖居委会等单位调查认定。
(1)对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未经登记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上自建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可参照有产权主房屋进行补偿。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建、国土等部门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或未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在公房用地内搭建的房屋,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产权人同意的(提供相关证明),按照附属房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宣传发动阶段。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签订征收协议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及选房序号。
5.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约定给予被征收人过渡与安置。
6.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的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表)的标准另行计算。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的(即附属房占地和庭院面积),大于部分按产权人土地证载性质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一)私产主房屋的征收。私产房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安置比例:主体住房安置比例,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被征收住房只有一层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被征收住房为两层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增加20%安置指标;被征收住房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按相应房屋评估价扣除相应房屋结构重置价后予以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对私产房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合一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①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房屋基准价格为(超过公告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不享有此项补偿价格):
Ⅱ.所有权证为国有出让的,房屋基准价格按国有划拨的房屋基准价格增加5%结算:
Ⅲ.所有权证为集体的,房屋基准价按国有出让房屋相应结构基准价格的70%标准给予折算;
Ⅳ.无任何证件但被认定是合法建筑,按房屋所属地段土地属性的房屋基准价格给予折算。
②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属于唯一一套住房,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证载或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拆一偿一”的办法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②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不予以产权调换。
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原则: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在指定区域相对集中安置,进行现房或期房套房安置,取消返宅基地安置。
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附属房一律不计入安置面积(只给货币安置)。
Ⅲ.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属于唯一一套住房,且面积不足36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房中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36平方米,36-50平方米的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5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Ⅳ.安置房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平方米左右)
Ⅴ.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办理国有出让房屋所有权证;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或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仍为集体的(含无任何证件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办理国有划拨房屋所有权证。
(3)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①搬迁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主房建筑面积5元每平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每户的补足到750元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主房屋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每户的补足到每户1500元每户。
②临时安置费: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元每平方米每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每户每月的补足600元每户每月;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季度发放,临时安置费发放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货币安置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过渡期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补助与奖励:
①搬迁奖励: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分时段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国有出让的房屋相应结构基准价格的20%予以奖励;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国有出让的房屋相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予以奖励;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国有出让的房屋相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0%予以奖励。
②购房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按国有出让的房屋相应结构基准价格的20%购房补助。
③提前签约奖: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补偿款、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
2、私产非住宅店面房屋的补偿。
私产非住宅店面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商业用房安置比例。对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认定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商住混合建筑只有一层的,对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两层的,对其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增加2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按相应房屋评估价扣除相应房屋结构重置价后予以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
①对持有国有出让所有权证的私产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合一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予以补偿。
②对持有国有划拨私产非住宅所有权证或被认定为店面面积的,按前款基准价格80%予以补偿。
③购房补助: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参照非住宅房屋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被征收人10%的购房补助。超过公告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④奖励: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第1-10天奖励300元/平方米;第11-20天奖励260元/平方米;第21-30天奖励220元/平方米。
⑤搬迁补偿: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参照私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⑥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即每月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6个月。
(3)产权调换:按证载或经认定为非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拆一偿一”的办法进行就近地段或同类地段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非住宅店面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差价。对被征收非住宅店面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非住宅店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非住宅店面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非住宅店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差价。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店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营业性非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搬迁补偿: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参照私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②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即每月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自停产停业之日始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1个月止。
店面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确定的建筑面积1:2的比例返还住宅楼房,不计算差价,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的,按比例返还后的面积享有私有住宅同等补助与奖励。
(二)“公房”的征收。
1.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方式。
(1)对企业(单位)改制时土地已被收储的不再征收补偿。
(2)对土地未被收储的,如果征收的企业(单位)非住宅区,土地房屋按评估进行补偿后,土地由政府收回;如果征收的为企业(单位)职工的住宅区,其土地房屋不予补偿,土地由政府收回。
(3)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建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兴房改字[1997]1号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产房征收补偿执行。
2.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政府直管公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证载面积由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方式。
3.对“公房”承租人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
(1)补助及奖励对象: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2)不符合保障房安置的按原租合同租金标准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每月按600元每月补助;
(3)对非住宅公房承租户按同类地段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4)搬迁交房奖励: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4000元/户;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0元/户;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
4.保障性住房安置。
(1)安置对象: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
(2)安置原则: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或公租房安置条件的优先安置,不轮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配租户型:按《兴国县2015年公租住房实施办法》配租。
1.对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奖励,按私有住宅相应标准执行。
(四)附属设施(附作物)、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作物)征收的,按本方案附表所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附表)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对公租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周边自建房屋征收,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附属房标准(附表)给予货币补偿;未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4.房屋室内设有架空层(含阁楼)的,按照附属房标准(附表)给予货币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
1.营业用房补偿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停产停业之日始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1个月止;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6个月。
2.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每月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非整体征收的非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
厂房:每月按被征收非营业用房屋价值补偿的4‰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其他非营业用房:是指既不是厂房又不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整体征收的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其他非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3%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法律责任
遵照《兴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兴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如上所述,国家给予拆迁补偿的范围比较广,不仅房屋还有其他土地附着物也要给予赔偿,最大程度的给予经济补偿,减少给被拆迁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能够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也能更好地推进国家拆迁政策。小编以兴国县为例为大家介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的还要遵循本地政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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