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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三岔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一、简阳三岔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被征用的1155.049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20日,宁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兰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将我村1155.049亩集体农用地征为国有,适用宁德市政府2004年4月15日印发的《宁德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宁政[2004]文72号对征占土地实施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6.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3000元。申请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理由如下:

1、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时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在协议上签字的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成员,对于征收数目如此巨大的集体土地、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地前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不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瞒天过海,因此签订该协议并私订补偿标准的行为严重违法。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1155.049亩土地截止目前,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兰田村集体土地仅300多亩,涉三个批次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6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283号);时隔四年之后,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征收的土地绝大多数至今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不合理性和违法性显而易见。

3、宁德市政府依据自己制订的“宁政[2004]文72号”对其征收兰田村土地进行补偿未考虑社会实际情况,脱离实际、有失公平。兰田村被征的1155.049亩土地是全村近三千村民赖以生存的保障,人多地少应是宁德市政府熟知的事实。自土地承包经营至今大多数农户已从刚承包经营时的三口之家增至四口、五口之家甚至更多,但土地从未增长过,也就是说,原来养活三口之家的土地现在要养活四五口人之多;以征地补偿每亩6.5万元计算,一个四口之家得到的补偿平均大概在9万元左右,合每人得到2.25万元补偿费。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别的生活来源,此生的生活保障就是2.25万元,按现在的社会生活水平,能生活多长时间?按这样的标准补偿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脱离了社会实际生活水平,有失公平。

4、申请人等至今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自2006年1月20日至今,政府曾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三次出动2000多人的警力,还有社会闲散人员用推土机填埋毁坏农作物和蔬菜。在最近的2009年12月24日的行动中,还打伤了前往阻止的村民,并有十几位村民被以防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在本案中申请人等至今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未领取土地补偿费等,即强占申请人的承包经营的土地。申请人认为,正是由于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严重不合理,不能维持原有生计和生活水平,失地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才不得已采取自己都认为愚蠢和无力的维权自救行为来对抗政府的强权与暴力。

综上,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申请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宁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如果农民清晰地了解土地补偿款项目,那么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就是征地补偿项目,它包括安置费用以及对于土地征收的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

延伸阅读: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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