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因为政府想要征收你使用的土地用于建设其他的项目,那么你原先对于这个土地可能是存在一定的收益的,被征收之后,就不能依靠这个土地进行收益,自然,政府是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的。那么太原潇河征地补偿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经“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通过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结合户代表意见,形成本分配方案。现将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1983年前有户籍并延续至今在册的本村村民及子孙享受全成。1983年之后迁入本村的外来人口按五年一成分配。
本村女儿出嫁,户口在本村户籍一直未动的,享受全成其子女按五成分配本村女儿出嫁,2017年1月3日前迁出又迁回的,按五年一成分配,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2017年1月3日以后迁回的,享受1000元分配,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确定为上门女婿的,可享受全成。(本条款指的是双女户、多女户,只能确定一个上门女婿。有儿有女的女婿,在2017年1月3日之前迁回的按五年一成,之后的不享受此次分配。
空挂户的不享受分配。
在校大中专以上的学生享受本次分配的全成。
本村子孙因上学户口迁出又迁回的,没有分配正式工作的,享受全成。(属于合同制的必须提供相关单位有效证明。
现役军人
1、义务兵及士官在服役期间享受全成。
2、军官在服役期间(有土地经营权的)享受全成,其未随军家属(提供相关证明)享受同等待遇。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1、退休回村,享受国家待遇的,回村15年以内的,享受两成分配;回村15年以上的,享受三成分配。
2、下岗、单位倒闭,不享受国家待遇的,有土地经营权的,享受全成;无土地经营权的享受八成,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3、户口未迁出的,(有土地经营权的)享受全成。
4、户口迁出又迁回的(有土地经营权的)按八成分配。
特殊情况,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本次士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户口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1日。
本方案解释权归南格村党支部、村委会。
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持有合法的《独生子女证》以及双女结扎的持证者,每户享受10000元(由村提留款中列支),本村按所征土地比例支付。
2018年2月4日
如果政府确实给了村民合适的赔偿,村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政府是可以去法院申请司法强征的,如果政府给出的赔偿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拒绝交出土地的。
1、合法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可能全国统一标准的,因此国家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标准,这要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如果农民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2、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当地市县政府应该依法发布《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国土局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基本上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应得到赔偿而不是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太原潇河征地补偿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关于这个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到很多人的赔偿问题,如果说在这个地区空挂户的是不可以享受到征地补偿的,征地补偿,这个一般都是有一定的先后顺序的,一般是先支付补偿,农民才会把土地交付给政府,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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