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一般都是有一个征地补偿的标准的,但是全国那么多个城市,那么多个地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或者是地区的文化差异,所以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中肯定也是存在差异的,不可能就按照同意的标准来进行补偿。那么不按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办?
如果政府确实给了村民合适的赔偿,村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政府是可以去法院申请司法强征的,如果政府给出的赔偿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拒绝交出土地的。
1、合法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可能全国统一标准的,因此国家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标准,这要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如果农民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2、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当地市县政府应该依法发布《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国土局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基本上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应得到赔偿而不是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不按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办,这个情况,政府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规定,那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是可以不交土地的,或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不能够坐以待毙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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