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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我们无法用任何的方式得到。那么关于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自留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一类土地,是农业合作化之后的一个产物,主要是用于耕作蔬菜园艺作物等。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1]

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修订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耕 地园 地林 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

一类174133.961.2180.7553.5

二类128.1598.646.313339.45

三类96.974.537.6100.629.8

四类88.868.331.892.227.3

五类75.658.1528.678.4523.2

六类69.953.825.272.621.5

七类655022.667.520

八类57.24420.759.417.6

九类52.640.51854.616.2

十类4736.215.7548.814.5

附件2: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2016年修订调整)(点击下载)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自留地是我国的土地规定的内容之一,自留地根据规定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在农村地区会有出现,用于一些农物耕作的土地,每个人只能拥有少部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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