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要做到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探索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征地补偿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