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市桥街道、沙湾街道、钟村街道、沙头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龙街道、小谷围街道、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化龙镇、新造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土地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沙街道、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荔联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萝岗街道、夏港街道、东区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龙镇。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四)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土地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三灶镇、南水镇、红旗镇、平沙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确权登记的,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支付给村民小组(社);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支付给村(联社);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青苗、水产品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原则上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以土地面积(亩)为计算单位,按照本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包括叶菜和果菜类)、花生、薯类、甘蔗、玉米、豆类等。
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等。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名贵树)由权利人自行处理,迁移等费用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 征地涉及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筑成本价(附件4)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中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六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则进行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现行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附件4)予以补偿。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估价机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留地。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收部门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底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或者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按等价值或者等面积重新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十九条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法律是严谨的,对于征地国家做出了极其明确的规范,就单论征地补偿一项,国家就根据土地类型、土地所处地区做出了明确的划分,这使得土地所有者有了最满意的物质保障。当我们所有土地需要国家征收时,我们应先查看自己所属土地区域,政府会根据不同情况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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