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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行政复议文书应该怎么写?

  一、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行政复议文书应该怎么写?

  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 所:xx县xx镇xxxx组

  被申请人:xx镇开发区管委会、xx县xx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 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估价师:xxxxx, 注册号 32xxxxxxxx xxxxx 注册号 3xx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 ,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3、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

  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

  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

  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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