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但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二、农民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养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改变土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从事养殖业经营法律是允许的,但是要细分两种情况:
1 、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
农民的承包地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用途受到最严格的限制,林果业、挖塘养鱼和任何对基本农田的破坏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2、可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
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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