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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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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市场经济的波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包括房屋拆迁的补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如能就补偿数额协商一致,就能避免补偿纠纷的发生。下面以永嘉县为例,律图小编根据永嘉县房屋拆迁补偿的条例为您分析。

永嘉县房屋拆迁补偿的条例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包括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两委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其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的,被征收人以套间形式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永嘉县保障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执行,在“四策合一”政策公布前已经县政府发文确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征收房屋属成套住宅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同类别土地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县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营业、办公用房与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地段产权调换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鼓励异地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征收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和土地置换。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申请购买办公用房、“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或者住宅的,经县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可给予被征收人购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等额的房屋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重置价予以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设备重置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收县住建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征收政府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予以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仍由政府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代管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适当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顺序根据被征收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其中,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均视为“并列第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

第四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住宅、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具体计算方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拟定。期房产权调换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临时安置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的计发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另加4个月的装修期。如安置房超过建设周期(安置房建设周期原则上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应当设立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拟定。

临时安置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确定。

第四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督促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

第四十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专户储存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申请执行前,补偿费用应当统一存入县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专户并出具资金证明。

第四十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以上就是永嘉县房屋拆迁补偿的条例,土地征收双方可以通过以上条例了解相关的法律。由于不同类型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同,具体细节还应交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评估。无论发生什么事,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土地征收双方都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行事。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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