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大概是多少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其中,西宁市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提高了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8个县(市、区)提高了近20%。同时,新增了11个城市规划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7.41万元/亩,最低为4.68万元/亩,此次调整更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
更新调整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年产值标准往年参考值
西宁市区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民和县、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南州贵德县、共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一)桥头镇(暗门滩、上关、古城、南关、新城5个村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二)黄家寨镇((黄东、黄西、上赵、下赵、许家寨、杨家寨、上陶、下陶8个村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东柳)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三)湟中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四)湟源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五)海东市民和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六)乐都区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2470
2、旱地:1330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49400(74100)
2、旱地20倍:26600
3、牧草地11倍:2365
(七)平安区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1915
2、旱地:1252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38300(57450)
2、旱地20倍:25040
3、牧草地11倍:2365
(八)互助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1915
2、旱地:1252
3、牧草地:21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38300(57450)
2、旱地20倍:25040
3、牧草地11倍:2365
(九)海西州格尔木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
2、旱地:-
3、牧草地:-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
2、旱地20倍:-
3、牧草地11倍:-
(十)德令哈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1560
2、旱地:1084
3、牧草地:16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31200(46800)
2、旱地20倍:21680
3、牧草地11倍:1815
(十一)海南州贵德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1320
2、旱地:892
3、牧草地:16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26400(39600)
2、旱地20倍:17840
3、牧草地11倍:1815
(十二)共和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1、水浇地:1120
2、旱地:767
3、牧草地:165
补偿金额:
1、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22400(33600)
2、旱地20倍:15340
3、牧草地11倍:1815
三、规定原文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 03亩的按30倍计算。
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以合理经济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标准施行前征地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以原标准计算;对已完成征地安置,但尚未完成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社会风险评估,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按原标准审批。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安置标准及社会养老保险等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青海西宁征地补偿标准除参考往年数据外,在真正进行征地时可即时了解到具体金额。往年补偿金额分为水浇地、旱地、牧草地三种,计算使用年产值标准乘以倍数。征地补偿和提高标准是切实保护居民利益的操作,进行之前会发布公告文件、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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