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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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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征地有征地政策。征地政策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征地工作能有序的开展,同时也是为了让被征地者计算补偿款项时有所依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地市的拆迁补偿政策需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而定,那么在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荆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和《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

第二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85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700元/㎡。

第三条非产权房(附房) 征迁补偿标准为:

(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610元/㎡、砖木结构47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25元/㎡。

(三)简易房210元/㎡。

(四)简易棚100元/㎡。

第四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为:

(一)檐高2.5m以上(含2.5m):470元/㎡(含设施补偿)。

(二)檐高2.5m以下:325元/㎡(含设施补偿)。

第五条房屋隔热层

(一)檐高1.5m以下:325元/㎡

(二)檐高1.5m以上(含1.5m)不足1.8m:470元/㎡

第六条房屋架空层征迁补偿标准为:

(一)层高1m以下:80元/㎡;

(二)层高1m以上(含1m)不足1.5m的:150元/㎡;

(三)层高1.5m以上(含1.5m),不足1.8m的 210元/㎡,使用的295元/㎡;

(四)层高1.8m以上(含1.8m),不足2.2m的420元/㎡,使用的560元/㎡;

(五)层高2.2m以上(含2.2m)的610元/㎡,使用的78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按70%比例调换。

第七条附属物补偿标准为:

(一)硬化地坪:50 元/㎡。

(二)院墙:12cm:50 元/㎡;24cm:100 元/㎡。

(三)砖砌排水沟(涵管):管径300mm:100 元/m;管径600-800mm:200 元/m;管径1000mm(含砖沟):400 元/m;管径1200mm(含砖沟): 600 元/m。

(四)砖砌水池30 元/㎡;鱼塘护坡 30 元/㎡;鱼塘护坡和底层硬化50 元/㎡(按覆盖面积计算)。

(五)手压井300 元/口;机井 500 元/口;座井 1000 元/口。

(六)庭院自制门:100 元/㎡;卷闸门200元/㎡。

(七)大棚:钢制大棚:15 元/㎡;竹制大棚:8 元/㎡。

(八)坟:单座坟1200元/座、合葬坟2400元/座(含迁移费)。

(九)葡萄树:已挂果65 元/棵(含设施补偿)。

(十)挂果树:胸径10cm以下80元/棵;胸径10cm以上160元/棵。

(十一)未挂果树:种植2年以上未挂果树30元/棵、种植未满2年未挂果树5元/棵。

(十二)观赏树:按现行市场价50%补偿。

(十三)苗圃:苗高30cm以下:8元/㎡;苗高30cm以上: 15 元/㎡。

(十四)竹子、窝竹:60元/窝;竹林:10元/㎡。

(十五)成材树:胸径20cm以上:30元/棵;胸径8—19cm: 50 元/棵。

(十六)未成材树:10元/棵;杂树:2-3元/棵。

第八条固定设施移装费补偿标准为:

(一)电话迁移费200 元/部。

(二)有线电视迁移费200 元/户。

(三)空调迁移费200元/台(二相),300 元/台(三相)。

(四)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

(五)电表二相500 元,三相 1000 元。

(六)自来水表迁移费800 元/户。

(七)宽带迁移费200 元/户。

(八)天然气迁移2200元/户。

第九条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普通装修:100元/㎡

1、室内地面瓷砖或水磨石;

2、墙面磁粉刷白;

3、厨卫瓷砖地面、墙面。

(二)简装修:200元/㎡

1、室内地面瓷砖水磨石;

2、墙面磁粉刷白;

3、夹板包门、包窗;

4、铝合金窗、防盗网,不锈钢栏杆、楼梯扶手;

5.厨卫瓷砖地面、墙面,扣板吊顶,组合橱柜,组合洗漱面盆。

(三)精装修:300元/㎡

1、室内地面600*600及以上瓷砖,木地板;

2、室内墙面乳胶漆、墙纸;

3、成型木线条吊顶,自制组合衣柜;

4、安装成型木门,铝合金窗、防盗网、不锈钢栏杆、楼梯扶手(木制);

5、厨卫瓷砖地面、墙面,铅塑扣板吊顶,组合橱柜,组合洗漱面盆。

(四)豪华装修: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产权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第二章第二条标准上浮20%给予补偿,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个宅基地3万元。

第十一条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的(应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征迁前一年的纳税凭证),按从事商业经营面积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经营补偿。经营的设施、物资的搬迁按经营房屋面积2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权房屋征迁,按第二章第二条给予补偿。

第三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优惠价为:1350元/㎡;还迁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1950元/㎡;还迁安置房市场价为:2800元/㎡;储藏室定价为:600元/㎡。

第四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第十四条按被征迁房屋有效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按1:1调换还迁安置房建筑面积;砖木结构按1:1调换还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后,被征迁人按砖木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支付差价。

第十五条被征迁房屋面积大,家庭人口少的,房屋调换面积原则上实行260㎡封顶,多余面积按优惠价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迁房屋面积小、产权人家庭人口多的,按1:1调换后还迁安置房屋面积不足30㎡/人,按30㎡/人申请还迁安置房屋面积。联合街办、沙市农场(不含黄渊分场、黄港分场、庙兴分场),被征迁人按35㎡/人申请还迁安置房屋面积。

还迁安置房申请面积购买价格标准为:

(一)产权人家庭人口为被征迁房屋所在地户口的,申请面积按砖混结构重置价购买。

(二)产权人家庭人口为辖区外户口的,申请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三)因还迁安置房屋户型增减的面积,按优惠价结算。

(四)被征迁人在选择还迁安置房户型时,可按《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还迁总面积的5%调剂,调剂的还迁安置房面积由被征迁人按还迁安置房优惠价购买;调剂还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5%的由被征迁人按还迁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五)还迁小区储藏室按定价购买,一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只能购买一间。

第五章房屋产权认定

第十七条被征迁房屋的产权人应提供以下有效合法证件,产权房按一户一基一房认定。

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具有合法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分丘平面图。

第十八条被征迁房屋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合法有效证件的,依据被征迁房屋建设时间认定:

联合街办,沙市农场被征迁房屋在2008年元月1日以前建设的,滩桥镇、岑河农场及沙市农场黄渊、黄港、庙兴三个分场被征迁房屋在2012年4月10日托管前建设的,由村(分场)认定,乡镇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第六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

第十九条被征迁房屋的产权人家庭人口,原则上按产权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中的人口认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者,可纳入产权人家庭人口:

(一)被征迁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在被征迁房屋内,且在开发区内没有其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可视同产权人家庭人口。

(二)产权人家庭人口中有未婚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可申请增加一人还迁安置房面积。

(三)原户口在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转业安置的军官、士官)。

(四)原户口在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现在服刑人员。

(五)征迁期间出生、死亡的产权人家庭人员。

第七章其它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迁过渡费及搬家费

(一)征迁过渡费按拆除主房面积每月5元/㎡,最低每户每月600元最高每户每月1500元,发放至被征迁人分配还迁安置房后6个月止。

(二)由于还迁安置房屋分配不能一次性到位,过渡费的发放按已分配的还迁安置房屋面积比例递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征迁过渡费。

(三)搬家费货币补偿的1000元/户;产权调换的2000元/户。

第二十二条征迁生活补贴费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一)已纳入产权人家庭人口范围,且户口在征迁房屋辖区内的。

(二)征迁生活补贴费发放的标准:160元/人/月。

(三)征迁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限:房屋征迁拆除后,一次性发放42个月补贴,征迁生活补贴纳入征迁成本。

第二十三条征迁奖励,按被征迁居住房面积50元/㎡奖励被征迁户。

第二十四条征迁不可预见费:对本《细则》中未明确的补偿事项,由乡镇场按货币补偿总额的5%审核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乡镇场为征迁实施责任主体单位,为推进征迁工作,可按程序聘请第三方劳务公司参与征迁,价格为5000元/户,纳入征迁成本。

第二十六条被征迁人特殊困难帮扶

(一)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搬迁的特殊困难户,可一次性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户认定:

1、被征迁户是低保户的;

2被征迁人家庭成员有身患重症疾病的;

3、被征迁人家庭成员有残疾的(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上述三个条件应以残疾证、低保证、医院诊断书为依据。符合特殊困难户认定条件中每一项补助3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设过渡期6个月,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新老政策,但不能交叉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征迁补偿标准有异议或《细则》未尽事宜的可采取评估补偿或专题会议纪要方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实施。试行期一年,与本《细则》不符的开发区现行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文件过渡期结束后停止执行。本《细则》由区拆迁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被征地者的征地补偿权益受法律的保障,不容任何人侵犯。也就是说荆州被征地者依据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获得的补偿款是被征地者应得的,如果拆迁办延发迟发或克扣补偿款的话,那么被征地者就可凭借此标准到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办及时的发放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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