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二、例外情况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但有几种例外规定,这几种规定无疑是被拆迁人获得足额补偿的救命稻草:
1、历史存留的房屋。很多房屋建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房屋修建的相关手续并不完善。如果将此类房屋划入违法建筑的范畴显然违背人权。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颁布于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修建的房屋,如果已经修建完成,则可获足额补偿。
2、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
在进行拆迁无证房屋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无证的房屋进行拆迁时会根据建造的时间、立方的状况以及执法机关是否有不作为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当时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进行估算和赔偿,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方案和金额出现了异议时也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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