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承运人责任不用承担赔偿的有哪些?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 。
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合上面所说的,承运人就是承担保障货物可以安全送到的人,对于此人如果发生债权责任那么是需要承担一切的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再本人,那么也是可以进行免责的,但前担一定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不同的情形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就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