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具体到“海关行政许可”,则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根据法律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3)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4)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宜;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1)根据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
(2)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3)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