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未雨绸缪,在未发现侵权产品时,可以单独申请海关备案;以后发现侵权产品进出口是,可以再申请海关保护。在海关备案后,海关还可以自动给予保护。在这种方式下,权利人可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在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并获得海关总署颁发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后,再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海关保护,扣留侵权品。
例如,“TOYOTA 、”NISSAN“两商标在海关进行备案后,某海关依法扣留了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进行备案的”TOYOTA“ 、”NISSA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这批货物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一批汽车配件,其中有69箱雨刮器上标有”TOYOTA“商标、100箱雨刮器上标有”NISSAN“商标,涉嫌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2) 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同时进行如权利人未在海关备案,而临时发现了侵权行为时,当机立断也为时不晚,可以立即同时申请海关备案和海关保护。
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递交海关保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海关备案申请书,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程序就可以同时启动。这样,可以在时间上争取优势,及时防止侵权品的进出关和进一步地流入市场。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会指令进出境地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扣留有关侵权品,并且将有关文书送达侵权人,指令其于7日内陈述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进出境地海关将处理有关侵权品,如没收、变卖等。
例如,“HELLO KITTY” 商标未在海关进行备案,某海关查验发现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韩国的手表中,部分商品上标有“HELLO KITTY”字样及图案,案值12万余元人民币。经查询海关备案数据库,“HELLO KITTY”并未在海关总署进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海关几番周折寻找到了“HELLO KITTY”的日本商标注册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向海关总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备案后,海关禁止上述商品出口,并给予出口人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近几年来假冒屡禁不止,仿制、盗版猖獗,出口环节侵权现象非常明显,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大边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铺平了道路,借助海关这一边境的“守护神”来保护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外贸出口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