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恶意透支或者使用作废的这些信用卡诈骗手段,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相对低级的诈骗方法了,因为在新时代下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谓与时俱进,他们如今多采用网络信用卡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普遍特点是特别的高科技的,而且隐蔽性很强,也就是说,网络信用卡诈骗也是典型的严重威胁网络经济正常发展的一种犯罪行为。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新产生的一类犯罪,具有高技术化、跨国化、形式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严重威胁着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了遏制这一跨国性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刑事法律文件,但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性质,各国还存在不同看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给中国刑事立法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信用卡诈骗的信息化问题等。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是本罪主体;
2、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表现为希望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客观方面是选择性危害行为,即首先需要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最后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利用信用卡诈骗取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是犯罪。
二、如何防范网上办信用卡被骗?
1、要提高防范意识,办理信用卡要到正规的银行办理,切勿轻易将自己的资料透漏给陌生人。
2、在办理各种消费卡时,应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及住址类信息,必须确认证件及信息的用途与去向。
3、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时,要强化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自己抵御信用卡犯罪的能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所以实际上侦破网络信用卡诈骗的难度是非常的大的,因为有可能不论是网址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根本就不在我国境内,这些犯罪嫌疑是没有把才华用在正道上,但是目前想要真正彻底的杜绝信用卡诈骗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只能说我们在网络上填写相关信息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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