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发展是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当然最终取得的发展成果也是大家都有资格去共享的,所以这就跟税收的本质意义是一样的。税收是改善民生,为我国的经济繁荣发展,并且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管理方法之一,当然,税务部门主管的税收工作不会绝对无争议,但是对于税务局提出的行政复议,有人比较好奇行政复议对税局影响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行政复议对税局影响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1、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税务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复议的状况。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牢牢树立“税收法治”观念,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在治税观念上,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治税思路上,实现“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在治税方法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转变,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等级认证制度,加强税务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通过执法权的有效制衡和执法权的规范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减少税务争议,从而达到降低复议案件发生率的目的。
2、尽可能以更合理、更高效的方式解决纳税争议。
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有着程序简便等诸多优势,所以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纳税争议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现有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进行优化,把更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机构队伍中来,对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切实承担起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重大税务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转变观念,行政复议并不是自找麻烦,也不是“丢脸的事情”,它是税务工作的“一面镜子”,可以照出自身的很多问题,所以税务机关包括复议机构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全面了解纳税人诉求,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客观分析相应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作出与行政行为相适配的行政复议决定。另外,对因自由裁量权等引发的纳税争议,尽可能采取调解的解决方式。对于核定征收、行政罚款金额问题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类争议,双方对法律适用并无多大分歧,只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有争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这类事项的处理方式本着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提出了调解的解决方式,作为税务机关应积极运用这一方式,在保证税法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诉求,使此类纳税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3、复议机关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在诉讼环节补充证据,目的是防止原行政单位做出行政行为时只采集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而不采集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但要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更要提示纳税人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进行审查。同时,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尽可能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由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证据进行质证,避免只进行书面审查遗漏证据瑕疵。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还应注意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将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依据,如果是,即使复议申请人未在复议中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也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此外,由于税收执法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重视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4、应充分发挥复议对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的反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一般是直接管理关系,所以复议机关不但应就个别复议案件作出决定,而且应将复议结果形成书面的工作要求,对复议中发现的事实依据、执法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的瑕疵进行总结,向复议机关全部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通报,以统一执法标准,促进税务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对于复议中经审查认为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本单位或被申请人制定的应予以修改,如果是上级机关制定的则向上级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尽可能将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导致的执法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
5、高度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可以预见,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行政诉讼将不断增长,对于经复议仍不能解决的纳税争议,税务机关应做好行政诉讼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和其他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特别应避免因程序不当可能造成的败诉风险。做好行政诉讼各项应诉准备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制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税务机关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要认真做好资料准备提交等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程序规定执行,确保行政诉讼规范推进和争议圆满解决。
其实,行政复议对税局影响是非常的积极的,因为有了行政复议的监督,肯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监督税局的工作,能够提升相关的执法质量,税务局的整个行政行为将更加的公平合理,而且面对纳税争议也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有效的解决的,并且税务局也应该集体的欢迎民众对自身的行政工作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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