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有一个问题很重要,是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不得不重视的,那就是时效问题,即一个违法行为在有效期内追究,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这个我问题就不被追究,同样的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也是存在的,偷税问题涉及到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可能是刑事责任,如果按照行政处罚的时效来说,一般是两年。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量刑规定是,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偷税罪有两档刑罚,因偷税数额大小不同,追诉时效最短的是五年,最长是十年。本案刑事处罚应该执行五年时效规定。
可见,涉嫌偷税犯罪的行为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未必就一定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仍在《刑法》的追诉时效内,不作行政处罚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仍应移送给司法机关。
是否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应当是移送的重要依据。这是因为,第一,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效届满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的立法目的大致相同,即违法行为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或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第二,《移送规定》的第三条只是对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例外情况,没有专门提及,可能是制定时的疏忽。第三,《刑法》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比较明确,正如对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而且能够作出判断。第四,从提高效率,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运用的角度出发,对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必要。
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是两年,但是偷税数额一般都是比较大的,要求负的是刑事责任,所以说还是尽自己的缴税义务,税收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时缴税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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