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所得税罚金是否可以在计税前扣除?
不可以,罚金支出,在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需作纳税调整: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赞助支出;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捐赠支出
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实际上是有些所谓的财务人员对于一些最基本的记账常识都一无所知,企业在税务上的支出,以及财务上管理制度上的混乱,跟财务人员的不专业都有一定的关系的。如果财务人员不懂得做会计分录,在交税的时候,只能是亲自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问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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