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限制是什么?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退税在3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特别是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在6月30日之前要补交相应税款,不然就有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三种情形的个人可以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需要补税的需要在6月30日前补缴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退税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必须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超出了该时间的,是不可以按照规定来办理相关退税程序的, 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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