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没有确定减免的具体比例,所以在我国个省市自治区对于残疾人、残疾军人减免比例是有所不同的,绝大部分省市减免比例是50%。
2、残疾军人中的九级、十级属于轻微伤残疾,在国家统计范畴内,并不作为残疾人统计的,所以就不能得到减免个调税。
3、对于残疾军人、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先征后退制。即由单位或者自己先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期间依据残疾军人、残疾人自己持有的证件,提交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减免、退税。
4、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领取的抚恤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虽然说残疾军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有优惠政策,但具体能退多少钱就不确定了,因为每一位残疾军人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各省份对残疾军人规定的退税标准并不都是50%,而且对残疾军人来讲,也是先交了个税,随后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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