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与收据两者有本质区别,不同经济内容的业务应收取或开具不同的发票或收据,收据不能代替发票,如果用收据代替发票,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发票是指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商业经营性收入,即应税业务,如劳务、货物转移等。发票通常有货物销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文化体育发票等。一般用于单位财务结算。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如行政收费、大中小学学杂费收取、罚没款等。收据通常有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教育收费收据、行政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往来收据等。一般用于不需要财务结算的收付款凭证,不能用于单位财务结算。发票、收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发票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的票据监制章,必须在税务局购买或开具。收据购自商店。
用收据代替发票,不开具发票,串用发票,代理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假票,属于偷税漏税行为,隐藏实际收入。收据是收付款凭证,作为是否收到款项的依据,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能证明业务的发生,业务一旦发生纳税人则需要缴纳税款,用收据代替发票,有逃税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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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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