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人某些事制定的,对人们有约束规范作用的行为。其所约束的对象大部分是没有特定的,而且具有普遍性,比如某些事件或人的行为没有符合抽象规范的要求,政府机关就可以对其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来达到约束、规范的作用。由此可见,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说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
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是生成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条件,但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诉讼,国家也还没有建立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若有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做出违法的事,其产生的影响不是一般的严重。所以国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减少,由此达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减少。
按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方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但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好比如2005年9月28号的考公务员超龄被拒案,主人公因为没有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而不能报考,他认为这种强制性的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于是向法院诉讼,但却被法院驳回这件事,就是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延伸阅读: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具体内容是什么?
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