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立的一个名称概念。
这里主要说的是行为是指发生在行政组织里面的内部言行,是附属于行政组织的一个内部关系,内部行政行为的意思是关于触动内部行政组织事件的一系列举措。就比如举个例子来说吧,就像是某个行政的首领对于某个下属的工作上的安排或者作出某些指示,或者某个领导对于单位内部的工作上的调动以及管辖,又或是对于底层工作人员的一些工作指示等等。总而言之这个内部行政行为所包含的范围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不涉及其他人,这个又说明了在法律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是通知命令。某个上级领导对于某一条法律法规或者是某一条规定的执行、说法和某一次工作活动的的实行过程,或是实行过程中采用的方法,身为他的下属工作人员要根据中间的指挥人员发出的具体号召,来实施完成,不能有所违背。当然这个命令不是所有人都要遵循完成,比如我们普通人,不是这位领导部下的就无需采用,这个行为只对其内部人员和单位起到效果,当然如果内部人员不执行命令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条是指挥示意。这个说的是某些具有决定权指挥权的机关单位,这一条是之前就规定好了的。不是突发性的一个要求,是针对当事人以及附属的机关单位的一个衡量的标尺,是针对决定权的一个衡量的尺度,所以并不是随便就能够作指示的,即使你是某个机关单位的上级领导,也需要遵循第二条指示。但是对于第二条要求指示命令,各个政府单位还是要懂得实事求是,随机变通。要根据具体的某个事件来处理,看看这个事件能否用到这条规定,如果不能用到,当然也不能强制性的遵循死规定。
第三条是具有特殊性的,对于某些职位人员的训练指令。就是说政府单位的上级领导对于极个别的工作人员进行单独的职业训练和职业指导命令。
第四条是对于某些个别人员犯错的惩处,要具体根据犯错的轻重来个别处理。处理的结果可能是降职,或者是将其调动到其他的局管单位去。第五条是政府单位内部的一个工作守则命令,区别于其他单位的一个明文规定。
延伸阅读: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不适宜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垄断主体范围有哪些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