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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什么?

一、可诉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什么?

可诉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按照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来进行一个诉讼,也就是需要提交一定的诉讼状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三、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将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受损,若没有法律制度的救济,不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显然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需要得到法律框架内的保护与救济。

2、行政不作为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机关陋习,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机关的一大陋习,官僚主义本质上就是没有树立服务意识,没有存为人民服务之心。而形式主义更是一种隐蔽的官僚主义。

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国家机关的一些具体的行为并不满意的话,都是可以提出一定的诉讼的,这也就是属于行政法范畴之类的,比如说我们申请政府来予以公开一些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他们却不予回复的就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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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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