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针对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在法律的规定下,即使他们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犯,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之后,该权利人也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行政诉讼案件时效期限还未满时有要求对应的义务人,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让义务人承担对应的责任。
另外,行政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义务人虽然可以不用履行对应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在提出请求时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依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处理相关案件。但是,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发现当事人有故意延长事由或者故意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不受理此等案件。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分为两大类,它们可以按照时间和适用范围来进行划分,第一类是一般诉讼时效;第二类是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普遍的一些情况,该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换句话说,特殊诉讼在法律下有特殊的规定,比较特殊。当然,特殊时效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短期时效:该时效期限可以不超过2年。一般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有在相应快递寄东西,但是后面东西有丢失或者损坏的。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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