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另一种是原告经传唤,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参加法庭的审理,所以法院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撤诉裁定均是针对于原告的行为导致的,而被告在经过传唤没有参加法庭的审理,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法院可以对被告 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的判决。
2、如果行政案件中被告确有出席的必要,法院可以向被告单位送达司法建议等文书,要求其出席法庭审理:
第二种情况是原告因为某些自身原因没有参加法庭审理而按撤诉处理,原告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表示不满,故可能向法院申请上诉。但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裁定撤诉的,均不能上诉,
3、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案件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受到撤诉裁定之后一般可以重新起诉,特殊的情形除外,
如果在一审在没有做出实体审理情况下,允许原告上诉,那么可能会剥夺原告的本身享有的二审终审的权利,其实体程序仅经过了一次审理,故允许当事人对撤诉裁定上诉,实际上是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二审程序对于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属于纠错程序,所以既然是纠错程序,一般仅有一些特殊的裁定和判决才能申请上诉,该类裁定一般属于实际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序。
4、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清楚哪类裁定可以上诉,一般法院向其送达相关的判决裁定书中,其最后记载的内容就包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释明,其中一般也包括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的期限和届满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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