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行政机关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十次一条当中规定的,是因为没有如实的告诉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或者没有给行政处罚相对人予以辩驳的这种机会的,这种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有权利拒绝服从。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实际上就是涉案人员的行为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判刑阶段,那么对于该涉案人员的行为,不能够采取行政处罚来处理,如果其他的法律条例能够解决该案件,那么就需要执法机关采取其他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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