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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特征是什么?

我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可能看见行政强制措施,那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那,我们很多人还不知道吧,法律上对于他的解释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个行政强制,我们就在法律上面看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了解

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其具体目的特征如下:

(一)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和特征是什么了,这个措施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证社会上的稳定,还可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不能做法律上面不行的事情,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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