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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哪些

首先是移送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这案件中还涉及其他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如果该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与行政责任涉及的这两个案件之间没有什么法律上联系,那么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构成另外一个独立的的行政诉讼,这时候应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该刑事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发现刑事案件的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处理。

其次是先后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桩行政案件的时候,发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还有其它的犯罪事实并且与该案件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时公安司法机对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时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这些有关案件的材料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判生效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最后呢是排斥关系。

在某一些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我们认为不能同时进行,案件里的当事人也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的规定可以知道,行政机关里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工作里致人伤亡时,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害人提出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相关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起处理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并且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结果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并且公布结果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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