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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权利救济手段,它们在名字上是不同的,当然它们在法律上的含义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复议与诉讼之间还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的。那么,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上,到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下面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和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并且分析一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相同点有哪些。总的而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属于解决行政争议,并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予以监督,而且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它们二者之间产生的根据是相一致的,表现为都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基础,并且是人们用来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它们二者之间的目的和作用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以去防止或者去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为目的,并且是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为对象的,而且是由具有保障和监督功能的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它们二者之间的审查对象也是大致相同的。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都是以行政争议为它们的处理对象,并且都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没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和审查,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复议机关是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因此它的审查范围相对而言要宽一些。

第四,它们二者的产生的条件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一种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启动的行为活动。除此之外,着两种程序的开始,需要依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第六点相同之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必须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这一点我们需要予以注意。

由此可以见得,在法律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存在着许多的共同点的,但是,它们二者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因此,它们二者相互间也是存在着明显不同和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第二是性质不同。这是由于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三点是它们二者的受案范围也是不同的。即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第四个明显的区别在于,它们二者之间的审查标准也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合法,以及是不是适当的进行一个审查;但是,行政诉讼的原则要求它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合法进行审查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国法律意义上,复议和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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