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该解释: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于行政起诉的相关要求,首先是要符合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才能够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起诉。其次进行起诉之后要确定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才能够进行相关的诉讼,如果法院认为被诉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话,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